健身教练教学示范时摔伤学员谁担责

2024-10-01 05:29:31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健身教练教学示范时摔伤学员谁担责江西省信丰县城一位陈姓的学员在健身训练时,被教练展示教学示范时摔伤。日前,信丰县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决俱乐部所属的某体育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

  2016年3月1日傍晚,陈某在某体育公司开设在县体育场内的一搏击散打俱乐部学习散打,教练吴某在训练中致陈某颈部受伤,陈某当即被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枢椎齿状突骨折。术后2周伤口拆线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及体育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万余元。

  被告体育公司在庭审中辩称,教练吴某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其自行担责。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训练过程中受伤,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原告受伤应为教练的不当教学行为所致。体育公司作为散打教学的专业机构,其教练人员在训练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教学注意义务,其教学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受伤负全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经核实相关赔偿数额,作出上述判决。

  侵权责任法第34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仅以用人单位为唯一的侵权责任主体,而未将具体行为人作为侵权主体华体会(HTH)官方网站。本案中,吴某作为体育公司搏击散打俱乐部的教练,在从事散打教学活动过程中,因自己的不当教学行为导致陈某受伤入院,其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要求,属于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此,体育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