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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 “一对一”健身私教离职 能退费吗?
拍案说法 “一对一”健身私教离职 能退费吗?近年来,大家对健身热情高涨,许多人选择私教“一对一”培训服务,却也因此产生不少消费纠纷。这不,爱好健身的单先生,在泉州市区一健身机构花了十几万元购买了私教课,可没上几节课教练却突然离职,要求健身机构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时,却遭到拒绝。所幸,近日在丰泽法院的多次协商调解下,双方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机构分4期向单先生退还预付服务费合计12.2万元。
2019年以来,单先生与泉州市区某健身机构签订了包括搏击、EMA、常规、拉伸等多份一对一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健身机构指定了卢教练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单先生也依约预付了全部服务费17.92万元。
2021年8月,在单先生的私教课程还未结束时,卢教练却突然从健身机构离职。于是,单先生便以私人教练离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健身机构提出了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服务费的主张。但健身机构认为,卢教练的离职并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仍应继续履行,款项亦无法退还。双方经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单先生便向丰泽法院提起诉讼。
单先生认为,其与健身机构签订的合同系高度人身属性的私人健身教练服务合同,现因私人教练离职,导致无法对其继续提供原定的私人教练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其主张应解除相应合同关系,健身机构应向其返还未履约部分的预付服务费。
健身机构辩称,虽卢教练已离职,无法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健身机构不止一名教练为单先生提供私人教练服务,同时健身机构亦享有合同赋予的为单先生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因此不存在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事由,双方合同应继续履行。
丰泽法院经初步审查后认为华体会(HTH),单先生与健身机构所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中确有“若因健身教练离职等原因,健身机构可为学员随机指定其他健身教练”的条款,单先生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应视为认同该合同条款,按此看来健身机构的辩称并无不妥。
同时,法院认为,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有别于一般的服务合同,其具有高度的人身依附属性和唯一性,体现在私人教练与学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互依附及相互适应、配合。这就使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健身机构直接根据合同条款随意更换私人教练,势必造成学员对履行合同的排斥及双方之间的矛盾,这也与民法典中所主张的平等、自愿等原则相悖。
经法官与健身机构法人沟通,健身机构向法院提供了更换私人教练、赠送课程、延长课时等多种调解方案。考虑到单先生已与其他健身机构另行签订了健身服务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也可能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经过多次协商,最终单先生与健身机构握手言和,达成了如下调解方案:双方之间签订的私人教练健身服务合同解除,健身机构分4期向单先生退还预付服务费合计12.2万元。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服务时,应选择经营实力有保障、有资质的正规健身机构;其次,消费者应结合自身情况,有选择性地、谨慎合理地购买健身课程;最后,若遭遇消费纠纷,可以通过拨打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相关消费维权部门投诉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对于健身机构而言,一方面,现今普遍存在的预付费的经营模式确实能短期内为健身机构带来大量的现金流,但是该经营模式也容易发生变数,不仅增大了健身机构的经营风险,也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权益受损。健身机构不应局限于以大量售卡售课的模式获得短期的收益,而是应在长远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下工夫;另一方面,健身机构应主动承担起企业经营责任,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及专业水平,以期提升自身竞争力,实现健身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