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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后一次没去健身房就关门了能不能退钱?法院判了
办卡后一次没去健身房就关门了能不能退钱?法院判了小林在健身中心花3000元办了会员卡,不料因为疫情等因素,一直没有去健身,当他要求退卡时,健身中心却表示:“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那么,小林的健身卡办了到底能不能退呢?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华体会(HTH)官方网站,判令某健身中心退还小林的服务费3000元。7月5日,大河报·豫视频记者获悉,小林已经拿到了健身中心退还的3000元钱。
“80后”小林平日里比较注重锻炼身体。2021年4月,小林与小区附近的一家健身中心签订了入会协议,并支付3000元办理了一张会员卡。然而此后,由于工作忙和疫情等因素,小林并未到该健身中心健身。
2022年1月,小林偶然路过时,发现某健身中心已经关门歇业,遂与健身中心老板协商退卡退款,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某健身房退还预付款3000元。
对此,上述健身中心辩称,入会协议明确写着:“所有会员卡一经办理,概不退款”,另外会员卡上也已在显著位置标明所有已缴纳之款项不得要求退还、转让,健身中心暂时停止经营是因为更换了老板,正在进行内部装修,小林仍可以在恢复营业后继续接受服务,故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双方签订协议中的“不得退还、转让”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小林的义务,免除了某健身中心的责任,应属无效。某健身中心在收取了小林的服务费用后,理应向其提供合格的健身服务,但其在营业期间关闭了营业场所,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所以小林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健身中心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解除小林与某健身中心签订的《健身服务入会协议》;某健身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小林服务费3000元。
因判决生效后,某健身中心并未履行,小林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数次释法说理,该健身中心的经营者通过转账方式将3000元执行款履行完毕,案件得以执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卡消费纠纷。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商家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承办法官随后表示,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模式日渐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于经营者来说,采用这种模式便于低成本筹集资金,还可以稳定客户群体,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消费者而言,则可以从中获得折扣与优惠,且比现金消费更加便捷。但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等原因,近年来因商家卷款跑路、滥用格式合同、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等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
一是结合自身需求、经济能力、消费习惯等因素适度理性消费,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避免付款后未使用造成的资源浪费、对方“卷款跑路”后讨要无门等。同时应当先了解经营者的情况,一般商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会摆放营业执照,上面会清晰显示商家的具体企业名称及企业性质,还要了解发卡商家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等,这直接影响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时明确诉讼主体以及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的程度。不要因为轻信商家和销售人员广告宣传“贪小便宜”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
二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力依据,但日常“办卡”过程中,商家不提供书面合同的情况也极为普遍,这就需要消费者不仅积极主动要求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还要在合同或协议中把预付消费卡的合同履行地点、有效期限、优惠内容、能否退卡或转卡、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约定清楚,同时要注意对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进行明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空口无凭”,给维权带来困难。
三要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消费者要注意提升法律意识,及时留存与商家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录等能够明确双方合约具体内容的证据。此外,还要保管好预付款协议、广告宣传册页、付款凭证等证据,并注意定期核实个人消费记录、剩余服务次数、账户余额等信息。如发生纠纷,应及时理性维权,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商家而言,则要注意提升诚信意识,在发行预付卡时,向消费者切实履行提醒义务,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在合同中设置显示公平的条款;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规范经营,从而共同维护预付卡消费模式的交易秩序,守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